时间:2024-06-11 点击: 次 来源:法讯网 作者:李海波 - 小 + 大
凭假印章和虚假材料就判公司支付所谓的巨额“借款”是职务侵占还是诈骗? 知名刑辩律师贾霆:涉嫌诈骗罪,应严惩 独立撰稿人 李海波太原市庄泰科技有限公司的3名股东这几年特别郁闷:被欺诈将股权和房产证交付他人没得到分文转让款,倒被对方刻制假章炮制3千万借款背上官司,4名涉案人员有1人被抓获1人被判刑另2人潜逃海外,如今法院竟要拍卖公司价值3亿元的房产...... 自称能获得银行贷款 分文未花获得公司股权及房产证 2010年4月10日,吕梁市的石健平虚构其人脉关系广泛,可以利用其实控的山西通江能源公司,配合庄泰公司的房产获得银行融资,为此石健平和妻子田芳与庄泰公司的3名股东签订了《太原市庄泰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 合同约定:1.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8000万元,包括股权转让所得款人民币1100万元及债务承接款项人民币6900万元两部分,石健平、田芳应于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股东,石健平、田芳明确按期全额支付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和债务承接款项系受让并享有100%庄泰公司股权的前提条件,逾期支付的,承担逾期利息,迟延超过365日支付,原股东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所有转让股权;2.合同签订后10日内,原股东将庄泰公司95%股权变更至石健平、田芳名下,变更后石健平享有公司46%股权,田芳享有公司49%的股权,并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至石健平名下,剩余5%股权保留在原股东名下,原股东承诺石健平、田芳付清所有股权转让款后,将此股权无条件变更为石健平名下; 3.石健平、田芳可以用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府东街18号的庄泰大厦房产向贷款银行等第三方融资,但融资涉及所有事宜,应提前取得原股东的同意,并确保原股东指派人员全程参与,原股东给予必要配合与协助,本合同生效后,原股东将公司房产所有权证书移交石健平、田芳,专项用于石健平、田芳融资; 4.无论任何原因,合同解除的,庄泰公司股权即由原股东享有,庄泰公司股权及法定代表人登记至石健平、田芳名下的,石健平、田芳应立即无条件将公司股权回转登记至原股东名下,否则,石健平、田芳应按股权转让价款的30%承担违约金。 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合同还约定公司的全部印章、账册及营业执照等均由公司原股东保管。合同签订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承担;合同签订后的债权债务除石健平夫妻全部承担的新增房产融资贷款债务外双方保证不再出现新的债务;石健平夫妻付清转让款且公司控制权移交后公司出现新的债务,石健平夫妻承担。 为保证合同履行,乙方自愿提供通江国际能源公司所持有的在伦敦交易所上市的20.35%共7659万股份作为担保,合同签定后5日内将股份与甲方共管控制。 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即4月12日庄泰公司依约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中 81.72%股权变更至田芳名下,12.73%股权变更至石健平名下,剩余 5.45%仍保留在其中一位原股东名下,同时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田芳)。 通江国际能源公司所持有的在伦敦交易所上市的7659万股份虽然当时在香港办了共管,但是石健平可以随时取消共管,之后剥夺了原股东委托的代表人的共管权利,事后原股东得知该股权是非流通股,事实上没有任何价值。 起诉拿回股权后 被起诉才突现漏洞百出的3千万借款 2011年8月30日,因石健平、田芳没有依约履行合同,庄泰公司原股东向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起诉石健平、田芳,请求确认解除《股权转让合同书》、要求变更股权登记并返还庄泰公司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在一审及二审法院的审理过程中,石健平及其代理人均当庭承认未支付过任何股权转让款,但同时辩称由于乙方未按约定配合提供手续导致融资困难,但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2012年5月23日,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下达(2011)杏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太原市庄泰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并判令石健平、田芳在法定期限内变更股权登记至庄泰公司的原股东名下,同时返还登记在公司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并赔偿原股东违约金100万元。9月11日,石健平、田芳不服判决提起上诉。11月27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2)并民终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曾想,2013年1月16日,柳江武却突然起诉了庄泰公司!柳江武的起诉状显示:2011年6月,被告太原市庄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庄泰公司)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6月21日双方分别签订了借款协议和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庄泰公司向原告借款3000万元,借期4个月,自2011年6月21日至2011年10月20日止,利息按每月3%计算,庄泰公司以位于太原市府东街18号的一处商业房产(8828.28平米)作为抵押担保,若逾期不还除应承担欠款金额30%的违约金外,原告并可将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优先受偿。同日,被告晋中金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佳新燃料有限公司和原告签订保证协议,由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即按约借给了庄泰公司3000万元,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却违约末能归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2012年8月13日,三被告又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再次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三被告并承诺在2012年10月1日前还清原告全部借款,然而到期后三被告再次违约仍以无款为由推诿不还,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太原市庄泰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借款协议的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万元,支付利息1209.6万元、违约金900万元,并继续承担从2012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付清为止的利息损失;判令被告晋中金联贸易有限公司与山西佳新燃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共同偿还原告上述借款本息及违约金。 公章和财务章一直在庄泰公司原股东手里且从未在与柳江武所谓借款的相关资料中加盖印章,庄泰公司被这一见所未见闻所未闻没有收到过的借款懵逼了。在法庭开庭审理时,庄泰公司代理人在质证环节第一次见到了所谓的借款合同等,并当庭提出加盖的公章、财务章均系伪造,并要求法官对印章进行司法鉴定。
借款协议书和授权委托书的公章是假的 从支付借款总额超过了约定的3000万元,柳江武与王金元一直有其他经济往来,而关键当事人石健平在历次法院审理期间拒不到庭等情况,庄泰公司有理由怀疑这就是石健平与柳江武恶意串通后设计的虚假诉讼,将本属于石健平对柳江武的欠款通过一些历史汇款凭证和后补借款合同来转嫁给庄泰公司,这是典型的诈骗啊。 抵押担保合同的庄泰公司公章是假的 保证协议没有丙方庄泰公司的签章也没有留存,这合常理吗? 股东会决议加盖的公司公章是假的,也违背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对外借款和担保的约定,同时也没有仍保留部分股权的原实控股东的签字。 柳江武提供的银行卡汇款凭证和银行卡交易流水,单从表面就可以看出明显造假,原始汇款凭证中的交易日期空白,银行卡交易流水中的余额也对不上。在流水资料中显示,2011年6月24日支付了1500万之后,银行卡的余额为362353.86元,随后在同一天的下一笔交易中取款2万元,但余额仍为362353.86元,未发生变化。并且在以后的交易中仍以这个不变的余额为基础,继续顺延向下的交易流水。 这份收据上的财务章也是假的,时间是2011年11月15日,不可思议的是此时间已经超过了约定的还款时间! 更让人震惊的是,在太原市杏花岭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判决解除股权转让合同且判决石健平、田芳归还股份和房产证后,石健平和田芳于2012年8月12日还在用假公章签订还款协议。 在法庭上庄泰公司辩称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抵押担保合同、股东会议决议,还款协议、授权委托书、收据等六份书证,所加盖庄泰公司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均系伪造,经司法鉴定,如上述书证中的印章均系伪造,则本案涉及经济犯罪,不属于民事纠紛。从实体上,原告主张由被告庄泰公司承担借款偿还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授权委托书》一份,称其按照石健平的指示向王金元拨付借款,但未提供借款拨付的银行资金往来原始凭证,依据民事证据规定,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借款已经实际拨付,故法院应认定借款并未实际发生。退一步讲,即使原告按石健平的指示向王金元拨付了借款,庄泰公司亦不承担借款偿还责任。理由如下:一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紛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行为人私刻伪造公司印章将借款归个人占有、使用,公司不承担责任。庄泰公司原股东与石健平、田芳签订了《股权转让书》后,庄泰公司原股东一直持有印章,也未使用过原告借款,故不应承担责任。二是本案中石健平、田芳的行为属于超越权限的代理行为,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原告提供的《借款收据》所记载的时间为“2011年11月15日”,在此之前,被告庄泰公司原股东已于2011年8月30日向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查封了太原市府东街18号房产,冻结了石健平、田芳的股权,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查封、冻结登记。而原告在拨付借款时未调查核实,在2012年8月13日依然与石健平、田芳签订了《还款协议》,存在明显过错,本案不适用表见代理制度,被告庄泰公司不应负担还款责任。 被告金联公司辩称,庄泰公司的答辩理由如果成立,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亦无效。如果主合同有效,有物的担保的,应先主张物的担保,在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才由金联公司担保。 值得疑惑的是,被告佳新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第三人石健平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第三人田芳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2015年3月6日,庄泰公司针对石健平伪造公章、财务章的犯罪行为,向太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报案;公安于2015年3月12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在一审庭审中,庄泰公司还发现柳江武向法院提供的借款合同和起诉状中所载明的诉请借款本金金额均为3000万元,但在实际审理过程中发现银行流水和借款凭证与该3000万元均对不上,庄泰公司提出抗辩,并向主审法官韩锦芬庭长要求:1、鉴定公章真伪;2、要求调取银行卡流水及汇款单据;3、要求原告柳江武、第三人石健平、王金元本人到庭参加诉讼,接受法庭的相关询问,查明案件事实。4、庄泰公司认为此案件涉及刑事犯罪,要求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是,韩锦芬庭长面对庄泰公司提出的疑点和请求,不仅没有启动司法鉴定程序进一步审查案件事实,甚至在民事法律关系已经涉及伪造公章等刑事犯罪行为时,非但没有终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是在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的基础上草率地对庄泰公司名下价值三亿元的房产保全、查封、并最终做出错误的(2013晋中中法民初字第19号)判决书:庄泰公司偿还柳江武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被告晋中金联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佳新燃料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 由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原庭长韩锦芬一审判决庄泰公司败诉,给二审中庄泰公司要求查明事实等诉请制造了困难。司法实践中,二审侧重程序审核,韩锦芬的草率判决,给庄泰公司后续的司法救济措施造成了非常被动的影响。 天理何在? 正义何在? 法理何在? 法律何在? 在发回重审的一审审理过程中,关于借款数额的认定上,明确指出“对于2011年8月10日,柳江武向王金元汇款300万,本院认为,该笔汇款距离借款时间较长,且接近借款到期日,付款后借款总额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数额,不合常理,不予认定。综上,本院认定借款总数额为2765万元”。该案在发回重审的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法院该部分的事实认定也予以认可。就此可以说明本案在证据上存在着重大问题,法院先后两次裁判也自相矛盾。但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在2018年7月4日下达的(2017)晋07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仍判定庄泰公司需偿还原告柳江武借款本金2765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被告晋中金联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佳新燃料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9月17日,庄泰公司不服晋中中院判决,再次上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院(2019晋民终14号)判决驳回庄泰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3月2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庄泰公司实行强制执行措施:轮侯查封了庄泰公司房产,并冻结了庄泰公司对华联超市预期租金收益。2020年8月24日,因未发现庄泰公司新的财产线索且查封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了2020晋07执23号案的执行程序。2020年8月28日,庄泰公司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裁定(2020最高法民申2220号):驳回太原市庄泰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资金明明流入多个个人账户,怎么是庄泰公司资金周转呢?法院审理查明了公章真伪、流水真伪这些事实了么? 警方立案后相关人士或落网或潜逃 法院却恢复执行欲拍卖公司房产 2015年3月6日,庄泰公司针对案涉6份书证中的印章系伪造的犯罪行为,向太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报案,该局于2015年3月12日对该案立案侦查。庄泰公司称在刑事侦查中,柳江武拒不配合提交上述6份书证原件,称其只选择民事诉讼,不愿追究石健平、田芳刑事责任,以此逃避公安人员调查。面对其异常的行为和有悖常理的反应,足以产生对其所诉债务不真实的合理怀疑。 太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破案告知书》 2023年1月3日,综改区公安局将石健平抓获,2023年7月3日,山西综改示范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石健平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由综改区公安分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监视决定书说明: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建矿派出所负责执行,监视居住期限从2023年07月04日 起算。在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入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如果被监视居住人违反以上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而据知情人反映,石健平还在监视居住期间多次往来上海、杭州、北京、太原等地,并且在上海还诈骗了80多岁老人300万元......此行为是否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了没有?有待公安机关查实。 2020年6月,庄泰公司针对石健平涉嫌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向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报案,经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后认定石健平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并于2024年1月3日移送太原市综改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3年12月13日,太原市公安局综改区分局经过合法专业机构鉴定:石健平、田芳与柳江武签订的系列合同中加章公章、财务章均系伪造 2024年3月6日庄泰公司代理律所向太原市综改区检察院提交《关于石健平、田芳犯罪案的法律意见书》,明确指出石健平、田芳私刻伪造我公司印章骗取资金的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虽然是柳江武的 3000 万元人民币,但其犯罪客体不仅仅是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更重要的是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因此符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节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罪名,并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2项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田芳系共犯应一并追究。 令庄泰公司不解的是,在石健平等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时候,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于2024年5月7日恢复对柳江武诉庄泰公司一案的强制执行。 远在加拿大的庄泰公司原股东在2024年6月8日的《大华商报》刊发的公开求助信 庄泰公司在5月底给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占斌院长发出了《求助信》,认为本案实体方面存在着大量显而易见伪造证据的问题,但一审的主审法官即民事审判三庭原庭长韩锦芬,在法庭调查阶段没有第一时间鉴定证据真伪,在未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以虚假的证据作出错误的事实认定,致使庄泰公司蒙冤受屈。 求助信还提及本案中涉及到的当事人均不在正常状态:石健平的配偶田芳已经潜逃国外;王金元因犯受贿罪、挪用资金罪、诈骗罪等已获刑10年;原告柳江武也已潜逃英国;石健平因为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而且石健平2020年曾因涉嫌诈骗,被河南周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求助信显示,庄泰公司的资产如果晋中中院强制拍卖,或以物抵债给柳江武,将导致数百名员工失业。这些失业人员,对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伤害,并给整个山西省的营商环境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而犯罪嫌疑人石健平尚处于被监视居住状态,该刑事案件没有最终结案的情况下,执行局终本执行后拒绝等待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擅自恢复执行并强行拍卖庄泰公司名下房产,如果将来石健平、田芳涉嫌合同诈骗的罪名成立,且其与柳江武涉嫌本案的恶意串通或虚假诉讼等共同犯罪行为也会浮出水面,那么此时的拍卖行为必定会给庄泰公司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专家评说:石健平涉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 应予严惩 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实践导师、《法治中国60分》特约评论员、北京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贾霆指出:如果庄泰公司原股东反映的情况属实,那么石健平使用伪造的印章,以庄泰公司的名义向柳江武借款3000万元,并将该款非法据为已有,这种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同时,鉴于案涉的印章已被公安机关鉴定为伪造,说明(2017)晋07民初29号民事判决和(2019晋民终14号)判决就可能是一个错案,庄泰公司可以以"有新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审判决是错误的"为由,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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