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梁太英 - 小 + 大
举报人:梁太英,女,生于1943年4月25日,身份证号码51023119430425002X,联系电话17783494987,家庭住址重庆市荣昌区东大街57号1单元4-1. 重庆市农业银行帝都支行同一户名,李秉斐,卡号622 8480471013843910,2014年11月21号,李秉斐(重庆市荣昌区后西小学教师)持卡号与重庆市何律师到帝都支行调取了2013年-2014年9月流水账明细,明细载明2014年3月2号,陈晓涛转15.3万元(借条上写的20万元)于李秉斐账上。又载明2014年5月4号陈晓涛转存8.4万元(借条上写 15万元)于李秉斐账上。 该流水账还载明2014年8月29日李秉斐还款13.5万元给陈晓涛,李秉斐于同一天在重庆农商行江北支行卡号622 8851051054502736调取的流水账明细载明李秉斐从2014年3月6号-2014年9月6号还陈晓涛18.5万元,总计半年还款32万元。陈晓涛2次共转存23.7万元于李秉斐账户。 荣昌公安局公安人员仇建均于2020年5月11号在重庆帝都支行调取李秉斐卡号6228480471013843910。从2013年4月-2014年6月流水账明细,公安机关调出的明细与李秉斐调出的流水明细截然不同,三处阐明如下: ①2020年5月8号,流水明细显示2014年1月3号陈晓涛转存15.3万元于李秉斐账上,2020年4月24日陈晓涛转存8.4万元于李秉斐账上。 第二点,不同的是2014年-2020年流水显示与2014年3月2号流水显示,金额相同15.3万元,同时2014年时间未显示。 而李秉斐调取的流水明细2014年1月3号只有三项支出账没有进账。2014年4月24号李秉斐调出的明细只有二项支出没有进账。 第三点不同之处,李秉斐调出的流水明细,有交易时间,交易金额,后面有对方卡号和户名等,而2020年公安5月18号公安调出的流水,只有交易时间,交易金额,对方的户名卡号删除了,无法对质。 第三点不同的是,公安调出的流水明细2014年1月3号转存的15.3万元与李秉斐调出的明细2014年3月2号转存15.3万元同年,同分,同秒(同11点48份58秒)。 公安2020年5月18号调出的明细2014年4月24号转存8.4万元,与李秉斐调出的流水明细2014年5月4日转存8.4万元,同年同分同秒,同秒,均为16时43分2秒。不同月不同日,这是何原因,使人难以费解,望银行的人解释其中奥秘。两份明细每一天都不吻合。 梁太英于2020年5月21号到帝都支行咨询副行长陈怡洁,为什么同一户名,同一卡号在你行会出现两种不吻合的流水明细?陈轻描淡写回答那是工作人员不小心打印跳格。梁太英又给正行长王涛寄去书面咨询文书要求书面回复,结果王行长来电话对梁太英说:“是打印时跳了格,她们不作书面答复,只能回个电话。” 综上所诉:现在网上请求王行长解释一下,跳格怎么跳,请你职工在网上演示一下?是公安来调取跳了格?还是2014年来时跳的格?如果是李秉斐2014年11月21日来调取明细跳的格,为什么你们的职工不重新打印一份出来?你们银行对存款客户就是如此不负责任吗?如果是2020年公安来调流水时跳的格,你们更应该重视,因公安公文上载明查网络诽谤,公安来调的明细你们凭什么将交易对方卡号和户名全删除掉,你们居心和在?你们是否故意陷害我们违法吗?难道你们有权力任意将客户账页上的内容删除掉吗?你行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还是为某种利益服务?我真佩服你们有了权有钱就可以鱼肉百姓。 再咨询王行长是否客户来办理交易手续你们会算得如此精确两个时间不同月不同日,分分秒秒都相同吗? 我咨询王行长上诉几个问题,敬请尊敬的王行长解释清楚,使得我心服口服,愿意服罚。 再申明一下,此次咨询几点事宜,全是我本人书写,与任何人无关。(梁太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