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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沙坪坝区人民医院为规避赔偿让员工自行离职,单方面降低员工待遇

时间:2020-01-19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wzwy - 小 + 大

重庆沙坪坝区人民医院为规避赔偿让员工自行离职,单方面降低员工待遇

    我是一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医院的挂号收费员,已在此工作已经8年。因为医院需要精简人员,所以在2019年12月组织了一次所谓的竞聘考试(考的公务员考试题目)。我们财务科有几个同事未能通过这次竞聘(具体分数和排名未公布),医院便要求他们待岗学习3个月。待岗时,工作时间要求到医院人事部空桌椅上看书,学习期间发放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工资。在此学习期间,我们找医院多次谈过待岗的问题,问待岗3个月后如何安置我们,第一次医院方面先是回答:待岗3个月后继续竞聘,要是不通过就继续待岗学习,也可以安排医院其他岗位,但是所安排的岗位都是薪金待遇不如之前工作的岗位。第二次又是回答:要是我们待岗2次之后,如不通过竞聘,或者医院安排几次其他岗位,我们不愿去,医院就有权无偿解聘我们!请问这样合法吗?劳动法规定凡是要求员工更换岗位的,需要和员工协商,员工不同意,他怎么就能无偿解聘了吗?医院反复强调我们还年轻,出去找工作很好找,不要赖在这里!请问这是一个事业单位,一个公立医院该说的话吗?该有的担当吗?医院的这种做法,无非是故意拖延时间,想规避劳动补偿,想我们自行离职。

    根据劳动法,医院单方调岗必须具备以下要素1.工资相当。用人单位调岗以后,新岗位工资应当与原岗位基本相当。2.新的岗位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除了薪资待遇,还要考虑调岗后工作地点是否合理,新岗位工作强度是否提高等问题。
    而且医院应向员工发出《调岗通知书》,给予员工适当的考虑期,听取员工意见并进行问题答疑。首先如果调岗本身是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员工有权拒绝。其次,如果《调岗通知书》只陈述了调岗的事实,没有向员工说明调岗的原因,调岗后的工资待遇,给予的考虑期等问题,那么员工的知情权完全得不到保障,也可以拒绝调岗。公司如因员工不配合调岗而进行解雇属于违法。
    并且《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全面、如实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而劳动岗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内容之一,未经双方协商,不得擅自改变。
    希望本着为老百姓办实事,督促医院在尊重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妥善解决精简人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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